全民参保小讲堂之用人单位违法扣押证件及收取押金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8日,劳动者小A(化名)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称,区内B单位违法扣押她的身份证并收取服装押金拒不退还。经查,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主体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批准立案并展开调查。




2019年1月7日

小A经介绍前往某B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B单位人事经理在对小A进行简单面试后告知可以录用她,并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做入职登记使用,小A在上交身份证后又被告知因要配发工作服,故要向她收取服装押金200元,待离职时与身份证一并返还。2019年1月28日,小A向B单位提出因要返回老家过年,所以准备在月底辞职,要求B单位返还身份证件及收取的押金200元遭到B单位拒绝。


经查,该B单位对扣押劳动者小A身份证件及收取服装押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称B单位内部规定员工必须工作满一个月后方能退还服装押金及身份证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责令该B单位立即返还劳动者身份证件及服装押金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随后,该公司依法履行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的法律文书,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

二、案件分析:



该案起因为B单位因内部管理规定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及收取押金所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风险提示:


综上,任何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都不得因便于管理而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用人单位更无权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法律红线不容触犯,一旦触犯,可能会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