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小A入职单位。签订合同之前,B单位要求小A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员工不认可该协议,则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小A认为该协议不合法,便到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若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实际上真的能降低成本吗?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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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补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二、需承担员工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需承担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出离职后经济补偿。
四、需要承担员工发生工伤后相应医疗费及工伤补偿等。
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所以,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不会减低用人单位的成本,反而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