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仲裁院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的;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的;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的;
6、或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调解。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个人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市场主体基本信息;
3、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
企业申请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
办理窗口:果园南道2号仲裁院一楼接待室
联系方式:022-60612333-3-8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