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津人社局发〔2019〕1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业务结算期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7613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7613元。即下限没有变化,上限进行了调整。
【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在2019年年初缴费基数核定时,凡申报的职工工资高于16832元而低于17613元的,自7月结算期起自动按申报工资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资高于17613元的,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17613元;申报工资低于16832元的,该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不变。以上,系统自动调整,不需要手动操作。
2.201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9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其他基数等问题请参见《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关于201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9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6号)
3.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及第三季度工伤保险即时费率浮动工作均社保系统自动调整完成,无需参保单位申报。请各参保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前核对单位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相应缴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