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申报组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申报组织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9〕360号)的有关要求,现对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请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申报。如在申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北辰人社局联系。


联系科室:失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26391047-8204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

申报组织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办函〔2019〕360号




各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

为加快释放政策红利,助力企业发展,现就放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申报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企业申报


各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返还工作组”)在组织企业申报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时,对于不满足“2016年盈利”或“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幅度超过30%”两项条件的企业,可上报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含2016年及2018年财务情况)。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将视申报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区返还工作组要持续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告知、深入企业宣讲等方式解读政策,努力做到应知尽知。要走出机关主动与企业开展询访对接,推介政策、了解需求,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三、加大工作推动力度


各区返还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工作推动力度。要简化工作流程,接到企业申报要即时出具受理意见,持续提高初审推荐效率,确保企业更快享受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