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工伤提供材料
1、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中的不认识的字要向医生问清
2、提供相关影像报告复印件
二、停工留薪期确认
(一)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包含延长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职业病自诊断(鉴定)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总计不超过24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经区人社局认定决定作出后,用人单位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确定工伤职工自受伤应该治疗休息的时间。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1、停工留薪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工伤职工伤情未好继续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书及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职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伤职工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及《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
2、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3、用人单位确认总计不超过12个月。(即受伤之日至申请延长之日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总计不超过12个月。
(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确认停工留薪期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的
1、用人单位拒不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可携带: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区劳鉴会申请。
2、工伤职工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劳鉴会申请鉴定确认。
在区劳鉴会鉴定结论出具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未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确认的或不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但也不向区劳鉴会申请鉴定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五)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向区劳鉴会申请。(即受伤之日至申请延长之日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向区劳鉴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
三、伤残等级鉴定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一)停工留薪期满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在60日内向区劳鉴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
3、被鉴定人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主要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
4、《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停工留薪期未满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工伤职工或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共同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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