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10月31日前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
用人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区劳鉴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经区劳鉴会鉴定确认同意延长的,延长停工留薪期满到期后,若继续治疗,可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一)向用人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请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停工留薪期满,伤情未好仍需治疗的,携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书及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向用人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确认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总计不超过12个月。
1、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或延长停工留薪期)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供以下材料:书面延长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
2、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延长的,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确认。
向工伤职工出具以下材料:《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同时向社险分中心备案)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
3、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同意延长的,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向区劳鉴会申请确认。
向区劳鉴会提供以下材料:《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诊断证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的住院、门诊病历及相关的影像报告等等复印件、工伤职工1寸免冠照片1张。
区劳鉴会聘请专家对本人进行现场鉴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
用人单位接到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10个工作日内未向区劳鉴会申请确认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4、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过渡期除外)
(二)向区劳鉴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总计满12个月后仍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接到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劳鉴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
提供以下材料:《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诊断证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的住院、门诊病历及相关的影像报告等等复印件、工伤职工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三)劳动能力鉴定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停工留薪期满申请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在60日内向区劳鉴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
被鉴定人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主要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停工留薪期未满申请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工伤职工或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共同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样式附后)
二、2019年11月1日起,以下3种情况,停工留薪期由劳鉴会进行确认:
1、单位拒不确认(初次)停工留薪期,由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
2、用人单位不同意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停工留薪期总计12个月内);
3、受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还需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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