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确认举例说明


举例110月31日前区人社局做出认定决定   


某单位职工2019年7月8日受伤,2019年7月15日经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停工留薪期确认


区劳鉴办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首次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并出具了《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


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10月31日已向区劳鉴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


因该职工骨折内固定并继续治疗,于2019年10月7日向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向区劳鉴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2019年10月20日经区劳鉴会鉴定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1个月,延长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10月8日至219年11月7日止。


三、再次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11月1日后到期向用人单位申请)


因该职工还需再做手术治疗,申请再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应于2019年11月7日前携带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职工或家属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并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的意见,向工伤职工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延长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止。


四、工伤职工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的


该职工以伤未好为由,2020年2月7日前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医疗诊断证明。


用人单位认为工伤职工伤已好,不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于收到工伤职工延长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工伤职工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并复印,同时准备相关病历等材料向区劳鉴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


区劳鉴会于2020年2月15日做出不予延长的结论,并于3月20日送达到用人单位和个人。该职工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举例2   10月31日前区人社局做出认定决定


某单位职工2019年5月8日受伤,2019年5月15日经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停工留薪期确认


区劳鉴办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首次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并出具了《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止。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因该职工骨折内固定并继续治疗,于2019年8月7日向向区劳鉴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2019年8月20日经区劳鉴会鉴定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6个月,延长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止。


三、再次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因该职工还需再做手术治疗,申请再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应于2020年2月7日前携带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职工或家属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并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的意见,向工伤职工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延长停工留薪期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


四、工伤职工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


该职工以伤未好为由,2020年5月7日前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因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于收到工伤职工延长申请的10日内向工伤职工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并复印,同时准备相关病历等材料向区劳鉴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


区劳鉴会于2020年5月15日做出不予延长的结论,并于5月20日送达到用人单位和个人。该职工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