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2018年增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方案》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90元提高到744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