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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参保小讲堂之年底药品供应篇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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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什么要印发支持做好年底药品供应保障文件?
答:主要目的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号),保障人民群众就医购药的合理需求,防止年底出现“买药难”“取药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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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加大对签约服务机构的医保倾斜力度?
答:签约服务机构因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导致医保总额管理指标超标的,医保管理部门在年底前提前预拨超支资金,并在医保基金指标调整时适度向签约服务机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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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额度如何结算?
答:定点服务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病种费用、人头费用,在医保总额管理指标之外据实结算,不纳入医保管理指标核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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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支持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
答:一方面,单独核算国家谈判药品,不占用医疗机构原有医保预算额度。另一方面,定点医疗机构可指定1至2家定点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由其根据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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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流处方医保可以报销吗?
答:鼓励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核对处方后,可提供配药服务,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有效发挥药店的药品供应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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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长期处方医保报销的天数和金额是否有限制?
答: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患者病情需要,为参保人员开具长期处方的,医保按规定报销,对处方天数、处方金额不做限定,保障参保人员长期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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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限住院时使用的医保支付药品,门诊使用可否报销?
答:对于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医保支付的药品(指备注一栏标有“Δ”的药品),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和门诊特殊病使用,并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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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何保障儿童用药?
答:对于未纳入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但通用名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医保药品目录中口服剂型的药品一致,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且药品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依据企业申请,经专家评审确定后,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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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何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答:一是继续实施签约报销优惠政策。参保人员在签约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元,并给予40元签约服务费保障。二是保证基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本市医保药品目录中所有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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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控假冒门特病参保患者?
答:一是严控门特增量,严格门特病鉴定管理,实行“一次鉴定、终生负责”责任倒查机制,确保门特病患者身份、病情真实。二是严查门特存量,加大对疑似虚假患者的复查鉴定力度,排除虚假患者
11
如何杜绝不合理用药,保障正常用药需求?
答:一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智能审核能力,同时强化人工重点审核。实行开药前实行购药预警管控,对于各类不合理不合规的费用,直接在医师诊疗界面预警,自动拦截。二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年底前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的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规定的自觉性,保障正常用药。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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