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小讲堂之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费如何承担篇




【案例】


2014年3月,小A入职B单位后,单位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12月份小A休完产假,回到单位上班。这时,人事部门的同事告知小A,她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一直由单位垫付,现需将该笔费用返还给单位。小A不理解,认为产假期间的保险费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自己不应担承担,于是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咨询。



【案例分析】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相关方面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与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必须按照规定继续缴存社会保险费。但因产假期间女职工领取的是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无权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只能先行垫付或者按月代收职工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对于单位垫付个人社险费用部分,职工应当返还。

所以上述案例中,B单位先行垫付了小A的个人承担缴费部分,可以要求小A返还,小A也应当返还。同样,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也无需承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医疗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