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北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陈某(女,45岁)投诉,要求用工单位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通过陈某的叙述,劳动保障监察员得知以下情况:2017年2月,陈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2017年10月,陈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听A公司员工在讨论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情,陈某心想我也在这个单位工作,我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我也要让A公司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来投诉。
经过劳动保障大队的调查处理,B单位为陈某以及其他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