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病、生育只给予医疗和生育补助,与在职职工相比,待遇标准偏低,保障作用较差。
为了让失业人员分享社会进步成果,体现社会公平,2010年和2012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当失业人员生病、生育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由相关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