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并自与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用人单位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