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天,某高校劳资处收到了失业保险催缴通知单,告诉单中核定了该高校一直以来的失业保险金和滞纳金总额。劳资处任处长感到不服,上打电话称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存在失业人员,怎么还要缴失业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依然要参加失业保险。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到底是对还是错误的呢?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迫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资金,对因失业而临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名目之一。
失业保险存在广泛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笼罩范围极其广泛,因而判断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
在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呈逐渐扩展的趋势,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人到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规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将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规模,是依据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
事业单位要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造,势必要按照市场准则优化人员构造、减员增效。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对事业单位市场用人机制的形成和其本身发展具备重要意义。
所以本案中,该高校虽然为事业单位,仍旧要缴纳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