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小讲堂之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的,是否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篇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第51条第2款规定:

     

     “应征服兵役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也规定:


     “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的,不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