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第51条第2款规定:
“应征服兵役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也规定:
“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的,不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