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分 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B公司与小A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因与劳动者发生纠纷,而拒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综上,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因劳动者离职的不当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得以各种理由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因此承担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