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小讲堂之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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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18年11月15日,职工小A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称,B公司(化名)未依法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依法调查,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主体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于同年11月21日批准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期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对B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小A于2015年3月16日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5日小A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矛盾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同年10月22日B公司同意了小A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但截至2018年11月30,B公司仍没有向小A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致使小A无法到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



     针对小A的投诉请求,B公司辩称,小A离职后并未进行工作交接,所以虽然公司已同意了小A的离职请求,但无法向小A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小A则表示已经按照要求向公司进行了交接,公司不予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故意刁难。


     经过调查,B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A不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向B公司出具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收到文书后的七日内向小A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随后,该公司依法履行了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的法律文书,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



案 例 分 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B公司与小A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因与劳动者发生纠纷,而拒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风 险 提 示


综上,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因劳动者离职的不当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得以各种理由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因此承担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