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养老保险科
适用范围:
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人员
政策内容:
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进行连续工龄审核。审核后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点此下载
2、《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一式一份,盖公章;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需补审工龄及特殊情况人员)
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本人“本市正式户口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便于打印参保缴费证明)
6、本人档案、招收录用手续、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原始材料(复印相关依据1份);
7、有参军经历的需提供《退伍证》及入伍登记表或通知书、退伍审批表、自谋职业审批表或分配信,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需审定连续工龄的提供《外省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复印件,本市接收单原件、复印件;
9、公司转制人员须提供转制文件;
10、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窗口:天津市北辰大厦A座2楼8号窗口
联系方式:022-60612333-3-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