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养老保险科
适用范围: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用人单位聘任相应职务
政策内容: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用人单位聘任相应职务后,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进行备案。
所需材料:
1、《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书(其中在中央驻津单位评审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具备相应评审资格的证明文件);
3、在外省市或中央驻津单位评审的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应按有关规定更换我市颁发的资格证书;
4、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应提供用人单位聘书,技师、高级技师的相关评审材料,资格证书;
5、《用人单位聘任高级职称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点此下载,
6、工资单(非必备要件),
7.注意事项,退休前评定高级技术资格,申报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办理了备案手续,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相关待遇。
办理窗口:天津市北辰大厦A座2楼8号窗口
联系方式:022-60612333-3-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