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1、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政策内容:
1. 企业及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 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3.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申请材料:
1.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 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函、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 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函、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备注:1.方案正本、副本各一份,电子版1份;2.重点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重要条款说明、方案与范本不一致情况说明
办理地点:天津市北辰大厦A座2楼8号窗口
咨询电话:022-60612333-3-8309
附件: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