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北辰区参保职工或居民。
二、经办要件
必备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
其它材料:2005年10月前参保的人员,需额外提供就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部分人员视情提供人事档案进行综合核定;具有外省市参保年限的,需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及享受失业保险金情况证明;具有参军经历的人员,2013年8月(含)后的提供《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不能提供的,凭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办理),2013年8月前的提供工龄审定表;具有仲裁、判决情形的人员,提供法律文书;具有判刑、刑满释放情形的人员,提供判决书或释放证。
三、经办流程
1.用人单位与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退工备案(办理地点:区人社局业务大厅;咨询电话26391047-2006)和社险减少手续(办理地点:社险北辰分中心;咨询电话:26393703)
2.用人单位持经办所需材料,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办理地点:区人社局业务大厅或社险北辰分中心;咨询电话:26391047-2014或26393703)。2005年10月统一征缴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需到原参保区办理。区人社局审核后,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由用人单位转交本人。
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参保区或常住区的区级或镇(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失业人员在办理首次申领时须携带身份证并提供本人工商银行账号(无工行账号的可到区人社局统一代办银行卡)。
4.每月5日至25日,失业人员应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镇(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按月申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
四、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或申领手续的,可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2.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个月或连续两个月未能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手续的,可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向镇(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不超过两次的补发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合格后,予以补发;未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提出补发申请的,不予补发。
3.失业人员出现《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时,应及时到申领区办理封存失业保险金等手续。
4.失业人员自首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由国家代缴失业医疗保险,连续3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手续的,自第3个月起,暂停代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其它特殊情况及未尽事宜,请联系022-26391047转2014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