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小讲堂之试用期需缴纳社会保险篇

2018年3月,周瑜入职某单位并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2018年5月,周瑜发现公司没有未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找到了公司人事,公司人事专员说: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等试用期结束试用合格后再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周瑜觉得不对,于是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咨询。



通过监察员的具体讲解,周瑜明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就是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单位就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当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补缴看起来像是员工没有损失什么,但员工也面临风险,那就是未缴纳保险期间,员工是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



而单位面临的风险更多:


一是未参保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如若发生工伤事故等需要社保支付待遇的情形,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二是承担着员工以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主张赔偿金的风险。


三是面临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处罚费以及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滞纳金的风险


周瑜了解完之后,对单位的人事专员进行了传达,该单位立即为周瑜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对违反法律规定部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