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北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陈某(女,45岁)投诉,要求用工单位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通过陈某的叙述,劳动保障监察员得知以下情况: 2017年2月,陈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
2017年10月,陈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听A公司员工在讨论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情,陈某心想我也在这个单位工作,我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我也要让A公司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来投诉。
陈某的诉求能获得支持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即B单位,用工单位为A单位,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B单位。
监察员告知陈某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她应该要求B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过劳动保障大队的调查处理,B单位为陈某以及其他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