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小讲堂之缴纳社保追诉时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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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2014年1月6日,某公司招用王某在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4200元/月及相关的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一直到2017年7月才开始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王某辞职后要求公司补缴其2014年9 月至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已于2017年7月开始给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已超过追诉时效而拒绝王某的要求。王某随后向联合执法办投诉。



相关部门经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司下达了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已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而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已超过了时效,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联合执法办作出的限期缴纳通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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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按照《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侵害的,劳动者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其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公司在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一直未给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有连续状态,直到2017年7月才为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2017年6月30日,可见王某2018年12月投诉,未超过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