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6年10月份,甲某应聘到A公司工作,A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直到2017年5月份,公司一直未给甲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某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A公司以甲某自己申请离职为由,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于是甲某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咨询。
【提 问】
甲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 答】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甲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该由A公司缴纳,但A公司并未给甲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甲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结 果】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裁决,甲某获得了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