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小讲堂之缴纳社保属地管理篇


缴纳社保属地管理篇


2018年5月6日,某公司招用章某在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6000元/月及相关的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但章某自入职后该单位始终未为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8年12月,王某辞职后向联合执法办投诉要求公司在公司所在地(A省市某区)补缴其自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用。



相关部门经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司下达了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公司表示,会为章某在公司总部所在地(B省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章某对此不予认可。经查,该公司属于总部下属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且有独立法人,符合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因此,要求单位在当地为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案例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本案中,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其是独立法人,可以直接在当地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