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A某与B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公司派到C区某商场从事保洁岗位,在职期间,该公司始终未为A某参加社会保险。
2018年5月,A某想要投诉该公司,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A某不知道应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B区投诉还是在用工所在地C区投诉,故前往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即投诉举报案件一般由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但是在实践中,因用工形式多样,以下两类情况的举报投诉事件的管辖权要区分清楚:
一类是劳务派遣职工,该类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所在的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另一类是派出职工,该类职工如(物业公司、保洁、保安等)的举报投诉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用人单位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因此,本案中,A某应该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B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