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小讲堂之违反法律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9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线索称B公司(化名)存在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简称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于同年4月10日批准立案并展开调查。

2018年4月11日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向B公司下达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该公司于同年4月12日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全体人员名册、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2018年4月12日,B公司依法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调查。经查,B公司在2018年3月1日,招用职工A某,由于A某当时慌称身份证件丢失,同时B公司急于用人就未再对其年龄进行核实,在工作一个月后B公司发现A某未满16周岁,随即将其送回老家父母身边。



针对B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2018年5月18日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向B公司下达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拟对B公司违法使用一名童工一个月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的罚款,该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截至2018年5月29日,B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向B公司下达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B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一名童工一个月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罚款。

2018年5月30日B公司依法缴纳了罚款。


二、案件分析:


该案中B公司在未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的情况下冒然招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在第四条中“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B公司因急于用人忽略了对劳动者身份信息的核实,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风险提示:


综上,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认真履行核实身份信息的义务,并依法制作职工名册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针对可能存在的劳动者隐瞒或者谎报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形,用人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核实义务,也只有在穷尽核实义务后,才有可能存在免责的情形,否则必将因此而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