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9年6月10日,B公司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称:小A 于2019年5月17日入职其公司,公司多次通知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小A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想知道如何处理该情况,应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针对上述情况,监察员告知B公司,在小A入职满一个月之内,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小A,要求小A订立劳动合同,若小A不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小A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用向小A支付经济补偿。
若B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小A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小A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公司应当每月向小A支付两倍的工资。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讲解,B公司了解了如何处理上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还需用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拒绝的,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从而不用承担经济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所以用人单位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若用人单位未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但要承担从第二个月开始的二倍工资,还有可能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