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小讲堂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之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



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是用人单位进行用人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可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形式。



一、职工名册的建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所以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职工名册需包含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也即是需要包含以下四方面的主要内容:


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和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住地址、联系方式;

用工形式,主要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用工的起始时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签订了几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除以上内容外,建议用人单位在做职工名册时加员工签字确认一项,以免发生争议。



三、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为了便于日常管理和避免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