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名册的建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所以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职工名册需包含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也即是需要包含以下四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和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住地址、联系方式;
二
用工形式,主要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三
用工的起始时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四
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签订了几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除以上内容外,建议用人单位在做职工名册时加员工签字确认一项,以免发生争议。
三、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为了便于日常管理和避免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