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监察事务中心
适用范围:
一、投诉适用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举报适用范围: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政策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九条第一、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所需材料:
一、投诉所需材料:
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2、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举报应提供的信息: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022-60612333-3-8202/8203)、信函(果园南道2号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事务中心)或当面(果园南道2号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事务中心)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办理窗口:果园南道2号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事务中心
联系方式:022-60612333-3-8202/8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