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小讲堂之劳动保障监察小案例之用人单位需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


2019年4月26日,劳动者小A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称,该区某公司未依法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经查,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主体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批准立案并展开调查。



一、基本案情:

经查,小A于2018年5月26日进入该公司工作,2019年4月25日离职,公司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防暑降温费共计672元。期间小A曾多次要求公司为其发放防暑降温费,均遭到公司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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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对未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称公司有内部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才会发放防暑降温费。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为全体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并依法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做出行政处理。随后,该公司依法履行了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的法律文书,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

该案中,公司未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天津市《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法》中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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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故公司应依法按时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发放防暑降温费等法定福利的,劳动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整改决定的,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温馨提示:

综上,任何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暑降温费不但是职工法定福利的一部分,更是用人单位在炎炎夏日对员工辛勤工作的人文关怀体现,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应拖欠或者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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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天津市《关于确保完成2009年企业单位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4号)的规定,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所以单位不能用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饮品或者代金券代替防暑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