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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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推行新时代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下简称新型学徒制),加快企业 后备技能人才培养,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人 社厅发〔2022〕6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 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等规定,结 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学徒制,是指按照政府引导、企 业为主、培训院校参加的原则,通过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等方 式,组织企业开展高质量学徒培训,支持企业职工提高岗位技 能的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

本办法所称培训院校包括职业学校、企业培训中心、职业 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市人社局是新型学徒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 定、统筹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政策培训、经办流程制定、监督检查、 补贴资金汇总统计等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学徒制管理推动、监督检 查、补贴审核,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四条 学徒主要从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 岗位员工中产生,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第五条 学徒主要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期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六条 新型学徒制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   业(工种)培训。培养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支持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等领域培训。

第七条 新型学徒制由学徒所在企业组织实施,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委托的培训院校分别承担。

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产业链龙头企业、连锁企业等依托具 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中小微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可以由所属行会商会牵头组织, 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或采取企业联合组班方式开展培训。

劳务派遣机构职工及外包服务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应由 实际用工企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师带徒的方式进行培养,选拔企业导师,每名导师原则上带徒不超过8人。

培训院校应当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养方式,对学徒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技能实训,每个教学班原则 上不超过40人。

第九条 新型学徒制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0课时(含 考核鉴定),在培训院校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实训不得少于160课时(以下简称集中授课)。课程设置应当包括通用素质、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三部分。

集中授课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课程应当 通过经市人社局遴选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不超过集中授课课时的50%,线下课程应当录制不低于25%课时的技能实训视频。

职业学校开展的线下课程可以全部或部分安排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内容与期限、培训方式、质量考核标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与委托的培训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目标、 培训内容与期限、培训方式、质量考核标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培训协议、合作协议组织实施新型学徒 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学徒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培训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托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学徒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用工计划总量或技能岗位员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徒岗位,确定学徒培训数量。

企业可以选择在注册地、坐落地或社保缴纳地任意行政区域向区人社局提出新型学徒制培训申请。区人社局统筹安排本 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 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 实行学分管理,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支持学徒分阶段完成学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 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学徒培养期满后,可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技 能等级认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证书(职业 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对完成新型学徒制培养、学徒取得证书的,按 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和培训院校获得的培训补贴 资金可以按规定自主开支使用。

第十六条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法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院 校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可以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 费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 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七条 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职业

技能培训补贴:

(一)企业在培养实施前15个工作日,持下列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培训申请表;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 议;

3.培训计划、学徒名册、企业导师资质证书;

4.培养工作方案。

(二)区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培养工作方案实施。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预拨50% 补贴资金。

(三)培养完成后,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区人社局申请职业 技能培训补贴: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审核表、花名册;

2.不低于25%课时的技能实训视频资料;

3.培训院校承担学徒培训任务所出的培训费用票据。

(四)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证书,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对未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的企业,区人社局应当及时追回预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对全市新型学徒制开展情 况进行抽查检查,将抽查检查情况和违规处理结果汇总并上报 市人社局。

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学徒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对 存在违规情形的培训院校,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 理办法》规定,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情况通报、 解除补贴培训协议、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等方式处理。对 存在违规情形的企业,不予发放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责令企 业退回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三年内不得开展新型学徒制。

区财政局应当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和监管, 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9年7 月31日废止。《市人社局关于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 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培训申请表

2.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审核表

3.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