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9号)
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认定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
(一)成立满3年,在本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条件。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其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不含操作)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参见附件1中的《就业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
(三)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安排本单位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
(四)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
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通过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网址http://job.hrss.tj.gov.cn,电脑插入Ukey登陆本单位账号→找服务→法人→就业见习服务→见习基地申请)向坐落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人社行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实地勘验,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三)认定。市人社行政部门综合衡量本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见习人员需求、就业见习基地规模等因素,每年择优集中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向社会公布。
所需材料
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
2. 经营场所房产证明、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租赁合同)加盖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上传至其他材料项)
4.《见习管理制度》 加盖公章(上传至其他材料项)
5.用人单位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上传至其他材料项)
以上1-3项材料原件扫描上传系统相应的模块内,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和材料4-5项原件一并在区人社部门实地检查时报送。
已被市人社局认定为“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以市人社局公布名单为准),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就业见习有关补贴,具体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如下:
就业见习基地人员备案
申请条件
从2025年1月份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有两段及以上学习经历的高校在校生,以最后一段学习经历作为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条件。就业见习期限最长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得少于15天,每天见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超过40小时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征得见习人员书面同意,并参照同岗位职工加班费标准额外支付生活费。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注: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当期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事业单位当期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0%。
就业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情况,客观评价见习效果,出具《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附件2),作为见习人员求职就业的实践经历。
办理流程
就业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网址http://job.hrss.tj.gov.cn,电脑插入Ukey登陆本单位账号→找服务→法人→就业见习服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
请各基地加强平台“见习人员线上报名审核”功能的使用,及时将通过本平台和人社部“就业在线”系统报名参加见习的人员信息,基地确认录用后,在该功能中录入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可完成备案申请。线上报名信息保留5个工作日,基地应在5日内确定是否录用,超期系统自动按不合格处理。
区人社行政部门对报名见习人员与见习岗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所需材料
1.《就业见习协议》(附件3)、公开信回执
2.《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附件4)注:线上办理无需填报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新增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在有效期内,下同)。新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新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新增本市16-24岁失业青年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家并加盖公章
5. 意外伤害险保保单(覆盖整个见习期,且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
6.《出勤计划表》(附件6)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补贴项目及标准
对开展见习活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生活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满15天的,就业见习基地不可申报当月就业见习补贴,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
1.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2000元(每人每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
3.带教费补贴标准为200元(每人每月)。
(二)见习留用奖励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申请留用奖励。
1.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3个月及以上。
2.见习结束或毕业后30日内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见习留用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上一年度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率=当年完成见习活动人员中留用人数÷当年结束见习活动人数×100%),见习留用奖励标准为每人4500元。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留用奖励,留用人员应为在职状态。
(三)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
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具体申报要求、补贴标准和所需材料以当年市人社局下发通知为准。)
办理流程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就业见习基地当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网址http://job.hrss.tj.gov.cn,电脑插入Ukey登陆本单位账号→找服务→法人→就业见习服务→就业见习补贴登记/就业见习留用奖励/就业见习剩余期限补贴)
申请见习留用奖励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上一年度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留用奖励上浮部分次年第一季度集中申请。(网址http://job.hrss.tj.gov.cn,电脑插入Ukey登陆本单位账号→找服务→法人→就业见习服务→就业见习留用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所需材料
(一)就业见习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注:线上办理无需填报
2. 发放生活费银行凭证,生活费发放凭证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单位银行账号、个人银行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根据实际出勤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生活费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
3. 次月《出勤计划表》(附件6)
(二)留用补贴(所有材料加盖公章)
1.《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附件5)注:线上办理无需填报
2.系统自动核定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和参保情况
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人社部门将补贴信息操作审核通过,区人社行政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北辰大厦A座楼2楼7号窗口
咨询电话:022-60612333-8305
见习基地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估
日常检查
各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市人社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规章制度、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工作管理、在岗见习情况、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等,检查后在《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附件7)上出具意见。
其他监督管理规规定,摘自《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9号):
第二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录见习人员,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整改期间的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不予发放: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
(二)不再符合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培养的。
(四)未按程序变更见习岗位达3人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请:
(一)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一个自然年度留用见习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应出勤人数20%以上,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应出勤人数10%的情况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见习人员满意度不足30%的。
(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且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条 对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或留用奖励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由发放区人社行政部门追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评估
依据《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附件8)开展,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整,以当年具体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