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但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仍需延长的,必须经区劳鉴会确认延长。
一、初次停工留薪期(时间从伤者受伤当天算起)
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向工伤职工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
二、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
初次停工留薪期满后,伤者需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
1.用人单位同意延长,用人单位根据伤者情况,直接出具《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无需经过区劳鉴会确认,但初次+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合计不得超过12个月。
2.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个工作日,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等申请材料向区劳鉴会申请,由区劳鉴会确认是否延长。
初次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拒绝延长,且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劳鉴会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三、超过12个月仍需延长停工留薪期(12月-24月)
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工伤职工伤情严重,仍需延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必须在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区劳鉴会提交延长申请,由区劳鉴会确认是否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