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技术经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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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关于开展技术经纪专业

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科学技术局, 各委办局(集团公 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 部门, 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条例》(津人发〔2017〕24 号),畅通技术转移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促进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 源地建设, 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我市职称制度


改革有关精神, 结合我市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工作实际, 决定 在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中增设技术经纪专业(以下简称 “技术经 纪专业职称”)。现就开展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工作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本市(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 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职从事以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应用为目的, 为促进技术与产业、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 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 提供技术转移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参加技 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


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分为技术转移研究和技术转移运营服务 两个方向。


二、层级设置

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 初级职 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 对应的资格名称分别为: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 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三、评价方式

(一) 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采取单位聘任方 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 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 级工程师) 采取评审方式。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召开 评审会议, 经评审通过人员取得相应职称, 由用人单位聘任。


四、评审机构

(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是技术 经纪专业职称的行业(专业) 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工程 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开展副高级和中 级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 战略研究院。按照我市职称评审专家库制度要求, 建立不少于 33 人的评审专家库, 由技术经纪领域及相关专业具备高级职称 的专家组成, 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 50%。


(二) 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由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 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人才考 评中心。正高级评审专家库增加技术经纪领域及相关专业具备 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10 人以上。


(三) 鼓励技术经纪专业领域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按 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申请开展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自主评审。


五、评审标准

在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基础上, 结合我市技术经纪专业实际, 制定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市级评价标准(见附 件)。获准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在不低于市级标准 基础上, 制定本单位标准。


六、评审程序

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 公布安排。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 下简称“市人社局”) 当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市科技局公布 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 申报审核。 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天津市专业 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 经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 报送至业务主管部门。


(三) 评审公示。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 将申报材料 报送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过职称管理信 息系统在线抽取评审专家, 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并对评审通过 人员进行公示。


(四) 获取证书。 公示无异议的, 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 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 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七、有关事宜

(一) 2020 年首次开展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时, 专业技 术人员可不受相关学历、资历限制, 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二) 符合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资格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可 申报相应层级的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三) 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 在技术经纪岗位工作 满 1 年的, 可转评同层级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符合高一级职称 申报条件的, 也可申报高一级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四) 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 〔2020〕4 号) 有关规定, 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五) 技术经纪专业各层级职称证书, 在京津冀三省市范 围内互认。


八、组织实施

(一) 加强领导, 分工协作。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按照各 自职责,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 作。各职称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 切实做好政策宣 讲、申报审核、评审颁证等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 稳妥推进, 探索经验。 各职称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 要充分认识新增专业评审工作的复杂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 切实破除 “四唯”倾 向, 严格程序, 稳慎实施, 及时总结, 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 各类问题, 确保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三) 加强监管, 确保成效。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在门户


网站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举报投诉, 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 对 评审机构的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抽查, 对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 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个人违规经查实的, 按程序取 消其职称资格; 对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 由业务主管部门责 令整改。


本通知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 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