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



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社科院关于完善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

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健康天津战略,加强高素质卫生事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客观评价、公正评价、科学评价,结合国家和我市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以下简称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的职称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部门中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方向依照《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层级设置

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三、评价方式

(一)助理级职称(研究实习员)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助理研究员)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方式;高级职称(副研究员、研究员)采取答辩和评审结合的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四、评审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是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制度要求,评审专家库人数不少于34名,由卫生事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70%。


五、评审程序

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市人社局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公布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将具体材料报送到市卫生健康委。


(三)评审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六、有关事宜

(一)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在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参评人选,通过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


(二)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卫生事业管理岗位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直接进行同层级聘用。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从事相近专业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并需通过当年度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理论考试。


(三)符合岗位要求和评审标准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可按照我市《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18〕1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完善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9〕457号)规定,申报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

(四)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各级别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社科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业务主管部门、职称服务机构、职称评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服务等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各职称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完善预案,周密部署,及时总结,确保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确保成效。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个人违规并查实的,按程序取消其职称资格;对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2000〕33号)废止。


附件: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