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委党校关于党校系统中等职业
教师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党校,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 工作条例》,根 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 7 号)和《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2 号) 精神,现就做好 党校系统中等职业教师( 以下简称“党校中职教师”) 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党校中职教师职称评聘, 主要适用于在本市各区委党校、 市级部门举办党校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和名称
党校中职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 初级职 称设为助理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 资格名称分别为: 助理讲师; 讲师; 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 副高级对 应五至七级, 中级对应八至十级, 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三、评价方式
(一) 初级职称(助理讲师) 采取单位聘任方式。党校按 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 (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 号) 规定,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 自主聘任初级职称。
(二) 中级职称(讲师)、副高级职称(高级讲师)、正高 级职称(正高级讲师) 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 家评审会议, 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中级、副高级或正高级职 称资格, 作为党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三) 党校中职教师职称评价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 坚持评聘结合、竞争择优。各区委党校的正高级讲师评 审数额, 由市委党校按各区委党校在岗高级讲师总数的 10%进 行核算并统筹使用; 市级部门举办党校的正高级讲师评审数额, 在其核定的岗位设置数额内使用。各党校应按照有关规定, 将 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四、评审机构
市委党校是全市党校中职教师职称评价的专业主管部门, 负责组建天津市党校系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委员会, 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 开展全市党校中职教师正高 级、副高级、中级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我市职称评委专家库 制度要求,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库制度,由不少于 33 名具 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委
党校相关部门。
五、评审标准
党校中职教师职称评价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中 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2 号) 规定的评价标准执行。
六、 有关要求
(一) 各区人社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党校, 按照有关 规定要做好政策宣传、申报审核、岗位聘用等工作。
(二)党校中职教师正高级职称首次评审工作自 2020 年度 开始, 原则上应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