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深化农业技术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委员会,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三农”事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坚持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建立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农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素质农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非遗传人、致富带头人、返乡就业人员等,满足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2.合理设置专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本市农业技术职称系列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乡土技艺等职称专业,并根据我市农业农村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3.明确层级和名称。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是主要面向长期在区级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申报的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4.有效衔接职业资格制度。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全面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存在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重点评价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将专利成果、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纳入业绩成果,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指标与方法。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
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本系列的各专业标准可在不低于系列标准基础上,由市农业农村委对专业能力、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破格条件等要求予以细化。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职称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也可根据不同专业、层级分组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
2.明确评价机构。市农业农村委是农业技术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探索社会化评审方式。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发挥用人单位的职称评价主体作用,探索由符合条件的区或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3.创新评价办法。创造便利条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的农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可通过所在区人社局或我市非公经济组织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也可在离岗创业单位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4.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或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一线直接从事生产、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并能够解决生产难题或身怀绝技的“农把式”、“土专家”、“田秀才”、“种田高手”、“饲料大王”、“能工巧匠”、“非遗传人”和“致富带头人”等,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探索对基层一线农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对长期扎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可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加强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适当增加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激励优秀农业技术人员向基层一线流动。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农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评审。
2.农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农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3.农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4.对已取得本市乡企职称证书的人员,符合农业技术职称系列相关专业高一层级职称评价标准的,可凭乡企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农业技术职称系列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实现“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在专家库中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基层一线农业技术人才等同行专家,注重吸纳非公经济组织中的农业专家,并实行动态管理。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包含一定数量非本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应强烈的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及时妥善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农业技术人员是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真正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农业技术人员的关切,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际、潜心钻研、争创一流的成长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农业技术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4〕110号)、《天津市工程技术水产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职改字〔1994〕4号)、《天津市工程技术农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职改字〔199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