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并与用人单位存有争议的,受伤职工需先到仲裁院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院地址:果园南道2号,电话:022-60612333-3-8204),有劳动关系证明的上述步骤可忽略不计。
第二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二楼服务大厅9号窗口)。
第三步:区人社局工伤科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单位到三楼社保中心综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社保北辰分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第四步:用人单位出具初次停工留薪期。初次停工留薪期满,伤者仍需要继续延长,用人单位与伤者就停工留薪期存在争议,必须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日向区劳鉴会申请鉴定(区人社局二楼9号窗口)。
第五步:伤者停工留薪期满60日内,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区劳鉴会申请工伤鉴定(区人社局二楼9号窗口)。
第六步:区劳鉴会组织鉴定,待鉴定结论下来后,用人单位到三楼社保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社保北辰分中心三楼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