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劳动关系科
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已在审批部门取得经营许可,且已在工商部门进行营业执照变更或增项的劳务派遣单位。
政策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所需材料:
1.注册资本凭证(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办公环境照片(须包含电脑、打印机、电话等必要设施设备)
4.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截屏照片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6.法人身份证
7.营业执照副本
8.劳务派遣许可证副本
注:以上材料均携带复印件即可
9.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1202
联系方式:022-60612333-3-8120